合肥市蜀山区五里墩街道家家景园社区积极推广“民有所呼 我有所答”政策解读系列专栏,为市民朋友提供权威、精准、高效的集成式政策解答,本期开展合肥市2025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政策解答。

一、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不计入在内。
4.特困人员财产状况是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债权、其他财产。其具体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5.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 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哪些人员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拥有大中型、小型汽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2)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3)拥有经营性房屋或私有住房总计达到 2 套及以上的(人均住房面积不高于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
(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三、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程序是什么?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四、在哪些情况下应当终止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政策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朱凡超 季云冈)



